‧ 報名需知 ‧
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退費:
(一)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(二)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仟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(三)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
(四)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,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五) 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,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,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。
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。
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3.學員受訓期間之膳宿、交通自理,國定假日依規定放假,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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